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司北調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北調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謝玉珍
與相對人 康錦雲 間聲請清償債務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狀未表明標的價額,亦未繳納聲請
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
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4月2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之警
察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萬芳派出所以為送達
,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4月12日發生效
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特此裁
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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