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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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二一號
原告L○○
R○○亥○○甲○○卯○○丁○○S○○丙○○黃○○酉○○G○○午○○申○○V○○U○○○辰○○○巳○○庚○○辛○○地○○A○○M○○戌○○J○○寅○B○○F○○I○○C○○未○○宙○○P○○O○○N○○H○○戊○○玄○○D○○天○○宇○○E○○K○○己○○T○○壬○○癸○○Q○○乙○○被告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丑○○訴訟代理人子○○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B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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