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七號
原告丙○○被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信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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