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補字第13號
原 告 蕭唯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登旺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6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