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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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475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育明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元,應繳裁
   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6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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