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再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再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易字第14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宏霖預伴混凝土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壹佰零貳萬伍仟元,應徵裁判費壹萬陸仟柒佰玖拾伍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曾錦昌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書記官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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