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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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76號上訴人 陳俊富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信幸 等二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176號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