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6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167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盛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69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張俊偉 告訴被告過失傷害(被告公共危險部分,另行判決),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於103年2月10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告訴人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0頁)。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