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84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杜祖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9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祖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祖天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此觀同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亦明。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可參)。
三、經查,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另如附表編號
2、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152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即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590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527號)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上開說明,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裁定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
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喜苓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違反保護令│違反保護令│├─────┼─────────┼─────────┼─────────┤│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如易│有期徒刑伍月,如易│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103年3月30日│103年3月31日│││││││││││├──┬──┼─────────┼─────────┼─────────┤││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簡字第1590│103年度審易字第152│103年度審易字第152││事實││號│7號│7號││審├──┼─────────┼─────────┼─────────┤││判決│103年6月3日│103年8月14日│103年8月14日│││日期││││├──┼──┼─────────┼─────────┼─────────┤││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案號│103年度簡字第1590│103年度審易字第152│103年度審易字第152││確定││號│7號│7號││判決├──┼─────────┼─────────┼─────────┤││判決│103年7月1日│103年9月10日│103年9月10日│││確定││││││日期││││├──┴──┼─────────┼─────────┼─────────┤│備註││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2罪,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152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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