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7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7750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債務人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書記官曾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