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3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板簡字第2335號原告 呂紹瑋 被告 葉忠翮 訴訟代理人 涂博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陳君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