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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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307號

原告 張豪裕

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板橋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課程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七日九時三十八分在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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