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651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9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
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