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651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9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
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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