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聲字第一三六一號
聲請人 陳政興 (即得迅熱交換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相對人得迅熱交換器股份有限公司?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起展期至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得迅熱交換器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得迅熱交換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債權債務尚在清算中致無法遵期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九十年度司字第二○三號呈報清算人等相關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呂麗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