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06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0656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被告 楊惠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7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二頁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7日所為之109年度北簡字第20656號

民事簡易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

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