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度上重更(七)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上重更(七)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七)字第15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簡燦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叄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12月26日執行羈押。茲因3個月羈押期間屆至,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6年3月26日起予以延長羈押貳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鳳珠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吳家瑩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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