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2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四七號
聲請人丙○○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斗六市湖山寺法定代理人 謝心斌 相對人乙○○
丁○○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陸佰捌拾柒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丁○○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仟叁佰肆拾肆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仟叁佰肆拾肆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參仟參佰柒拾肆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四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一四號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五八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原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負擔,第三審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斗六市湖山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應由相對人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至聲請人聲請新台幣(下同)五萬元之第二審委任律師之費用,因非民事訴訟法所定之訴訟費用,此部分應予剔除,不予計算,附此敘明。
四、又聲請人所支出應由各共有人負擔之訴訟費用總計為五萬三千四百九十七元(詳見附表一),其中應由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斗六市湖山寺負擔之訴訟費用經確定為一萬三千三百七十四元(詳見附表二),而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斗六市湖山寺所支出應由各共有人負擔之訴訟費用總計為六萬二千九百七十二元(詳見附表三),其中應由聲請人負擔之訴訟費用經確定為一萬五千七百四十三元(詳見附表四),是聲請人聲請應由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斗六市湖山寺負擔之訴訟費用就相等之額抵銷後,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斗六市湖山寺已無應賠償聲請人之差額,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請求,即難認有據,併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冷明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朱克文~F0附表一: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
┌─────────────┬──────────────┐│第一審裁判費│二萬二千八百十元│├─────────────┼──────────────┤│第一審送達郵費│六百三十七元│├─────────────┼──────────────┤│第一審旅費│九百元│├─────────────┼──────────────┤│分割複丈等地政規費│四千一百五十元│├─────────────┼──────────────┤│第二審鑑定費│二萬五千元│├─────────────┼──────────────┤│合計│五萬三千四百九十七元│└─────────────┴──────────────┘~F0附表二:聲請人所支出應由各共有人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應負擔訴訟費用金額│├──────┼──────────┼────────────┤│丙○○│四分之一│一萬三千三百七十四元│├──────┼──────────┼────────────┤│財團法人台灣│四分之一│一萬三千三百七十四元││省雲林縣斗六││││市湖山寺│││├──────┼──────────┼────────────┤│乙○○│八分之一│六千六百八十七元│├──────┼──────────┼────────────┤│丁○○│十六分之一│三千三百四十四元│├──────┼──────────┼────────────┤│戊○○│十六分之一│三千三百四十四元│├──────┼──────────┼────────────┤│甲○○│四分之一│一萬三千三百七十四元│└──────┴──────────┴────────────┘~F0附表三: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斗六市湖山寺支出之訴訟費用:
┌─────────────┬──────────────┐│第二審裁判費│三萬二千三百八十八元│├─────────────┼──────────────┤│第二審送達郵費│五百八十四元│├─────────────┼──────────────┤│第二審鑑定費│三萬元│├─────────────┼──────────────┤│合計│六萬二千九百七十二元│└─────────────┴──────────────┘~F0附表四: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斗六市湖山寺所支出應由各共有人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應負擔訴訟費用金額│├──────┼──────────┼────────────┤│丙○○│四分之一│一萬五千七百四十三元│├──────┼──────────┼────────────┤│財團法人台灣│四分之一│一萬五千七百四十三元││省雲林縣斗六││││市湖山寺│││├──────┼──────────┼────────────┤│乙○○│八分之一│七千八百七十一元│├──────┼──────────┼────────────┤│丁○○│十六分之一│三千九百三十六元│├──────┼──────────┼────────────┤│戊○○│十六分之一│三千九百三十六元│├──────┼──────────┼────────────┤│甲○○│四分之一│一萬五千七百四十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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