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聲請人 李鴻順 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書面決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規定,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本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61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於100年5月25日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即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以一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9,000元,分8年共計96期清償,總計清償864,00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2,937,141元之百分之29.42,經本院於100年5月25日函請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本件已申報債權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共計10位,其中表示不同意之債權人4位,即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其所代表債權占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百分之22.88;表示同意之債權人1位,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占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百分之2.68;另餘債權人5位,即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祈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均分別於100年5月31日收受前開書面確答函,惟其逾期未為確答而視為同意,占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百分74.44。準此,上開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數及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均已逾半數,依首揭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此有本院於100年3月17日編造之債權表、送達證書及債權人更生方案表決陳報狀在卷足憑。
三、查債務人自99年10月起任職於丞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丞緯科技),擔任門市銷售工作,工作時間自下午1時至晚上10時,並因應顧客需要加以調整,每月底薪為27,600元,另有每月計算之加班費,及按季結算之銷售獎金。自99年12月起至100年5月,債務人實際領取之每月薪資收入平均約為31,000元(已扣除勞健保費用);另因債務人領有殘障手冊,預計於更生方案開始履行前申請殘障津貼,每月可領有3,000元,是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為34,00
0元(計算式:31,000+3,000=34,000)。此有債務人99年12月至100年5月第一銀行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殘障手冊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附卷可稽。
四、復查債務人已於95年2月間離婚,據其陳稱因前配偶已另結家庭,收入狀況不佳且雙方亦無往來,由其獨力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13歲、10歲)。因下班時間為晚間10時,無法照護未成年子女下課後之生活起居,故需支付安親班托顧費用每人每月9,000元(包括飲食、做功課等生活照顧)。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25,000元,扣除兩名未成年子女之安親費用後,僅餘7,000元(計算式:25,000-9,000*2=7,000),用以支應其個人之食、衣、住、行等必要生活費用,實已遠低於內政部公佈99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0,792元之標準。又查債務人之前配偶確已另組家庭,且98年度之全年收入僅有35,631元,恐難擔負兩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此有本院99年9月16日訊問筆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供參。末查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扣除預留之生活必要支出後,所餘款項之全數均納入更生方案中加以清償,且為求增加還款金額,更自願將更生方案履行期限由六年延長至八年,可認其已撙節支出、竭力清償而有還款之誠意。
五、準此,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是應予認可。惟為使債務人養成合理消費觀念,勉力履行更生方案,本院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以曾於法定期限內向本院為不同意更生方案表示之債權人為限,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債務人李鴻順之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64,000元││2、清償方法: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9,000元,共計96期,期間總計8年。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每期應償金額,按確定債權表之債權人之債權金額比例││計算之金額,以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所指定之還款帳戶,││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3、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逾六年之特別││情事:提高還款金額。│├────────────────────────────┤│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95期每期│第96期分配金│││││分配金額│額│├──┼─────┼─────┼──────┼──────┤│1│匯誠第一資│181,404│556│543│││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新誠國際資│102,933│315│354│││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陽光資產管│1,071,437│3,283│3,293│││理股份有限││││││公司││││├──┼─────┼─────┼──────┼──────┤│4│台新國際商│78,740│241│268│││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瑞陞復興一│572,628│1,755│1,721│││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6│磊豐國際資│278,360│853│848│││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7│裕融企業股│197,680│606│580│││份有限公司││││├──┼─────┼─────┼──────┼──────┤│8│祈福資產管│309,720│949│953│││理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9│良京實業股│109,153│334│379│││份有限公司││││││限公司││││├──┼─────┼─────┼──────┼──────┤│10│行政院衛生│35,086│108│61│││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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