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1284號
原 告 利家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富善
原告與被告呈昊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加工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玖佰貳
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