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豐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蘇駿杰
被 告 李成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案件(103年度豐簡字第315號),經原告提
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
移送本院豐原民事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林新竑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