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林文洪
聲 請 人 馬玲玲
相 對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8日所
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主文第一行前段「聲請人供擔保新台幣肆萬柒仟元
萬元後,」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供擔保新台幣肆萬柒仟元
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