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調字第60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代 理 人 李國豪
被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被 告 黃恆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所在地在住新北市
○○區○○路○段○○號,被告黃恆彥住台南市○里區○○○
000號3樓,侵權行為地在台北市○○區○○路口,有被告
公司登記資料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佐,
因均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得由侵權行為地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