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司調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司調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慧心 等間確認遺產數額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新臺幣壹仟元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請求確認相對人葉慧心領取訴
外人即被繼承人 盧誌盛 之遺產數額云云。核其所聲明法律關
係之性質係屬確認之訴,然確認之訴須以訴訟為之,經法院
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
,無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故本件
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
,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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