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0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06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代理人  陳奕均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駿朋 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上開保險公司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松山區、大安區、信義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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