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9號原告 廖來學 即誠昌機車行被告 郭羿宏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1年度簡字第3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臺中簡易庭審判長法官張恩賜
法官劉正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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