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智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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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智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智附民字第14號原告臺灣銀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福泓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 律師
蔡文玲 律師被告 廖雲秋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訂於101年7月18日下午2時30分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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