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專任工程人員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16號原告 楊念祖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專任工程人員費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 楊鑫 開發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0萬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
1萬1,989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14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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