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7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邱奕修 相對人即債務人高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陳宣邑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世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一年度存字第九一三號提存事件所提存之擔保物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八年度甲類第一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券壹張(債券號碼:A98101),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鈞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85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物,並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存字第913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假扣押所提存之擔保物,為此提出提存書影本1件、同意書原本3件、印鑑證明書正本2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正本1件,聲請發還擔保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日以101年度司裁全字第85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聲請人於供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等情,業據調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存字第913號擔保提存卷核閱屬實,然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既已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假扣押所提存之擔保物,亦據聲請人提出之同意書、印鑑證明書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憑,即已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