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41號原告餘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嘉特納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因96年度建字第4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零伍萬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貳仟零玖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李佩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