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八二一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宏胤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廣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九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陳碧玉法官劉靜嫻法官張宗權法官葉勝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V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