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6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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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5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568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崇恒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所為100年度簡字第5684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林崇恒年籍「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林崇恒年籍「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依卷附被告之年籍資料可見顯係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 爰依 前述說明,將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