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5號原告 劉品珊
劉姵青 原告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庭安 被告 李宗訓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本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363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黃右萱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