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5號原告譚必恭
樓之3被告 曾怡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2288號;原案號:101年度審交易字第2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王靖茹法官王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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