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16號聲請人 黃周髻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同法第11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繼承人 鄭黃雲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台北市○○區○○路2段300巷
5弄20號)於民國100年12月4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兒子 鄭坤益 於繼承開始時仍生存,而聲請人黃周髻為被繼承人鄭黃雲之第二順位親等在後之繼承人,此有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繼承系統表、戶籍登記簿、死亡證明書附卷可稽。是以第一順位繼承人兒子鄭坤益為被繼承人鄭黃雲之繼承人,聲請人黃周髻自無從依民法第1156條第1項規定陳報遺產清冊,故其聲明陳報遺產清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張詠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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