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57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陸俊傑 被告紘新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溫彥 夫人兼上一人監護人 溫哲暉 被告 溫逸玫 被告 溫哲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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