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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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重上更(三)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73號上訴人昱彙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即自訴人代表人乙○○代理人 林春祥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涂芳田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郭賢傳 律師上列被告等業務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自訴代理人 楊大德 律師」部分,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查本判決關於「自訴代理人楊大德律師」部分,業經雙方解除委任在案,自應予以刪除。
二、本件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毓秀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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