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6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6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6127號聲請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弘大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王豐銘侯叔琴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侯叔琴」或「 侯淑琴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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