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9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純惠附表:
一、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遷讓台北市○○區○○路三段286號3樓房屋返還原告。而上開房屋94年度之房屋課稅現值為新台幣222000元,有房屋稅繳款書附卷可稽。
二、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租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2條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935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20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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