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241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余瑞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發得 代理人 張仲偉 相對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曹耒易峸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理人 陳朝舜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林彥璋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李維倫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含「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壯吉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謝天時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代理人 洪永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代理人 鄭資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黃良俊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王裕仁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余瑞華自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保全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八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因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債務,前曾於95年6月10日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自95年6月起,分120期,利率3.00%,且每月10日清償新台幣30,874元,惟因聲請人每月薪資僅約60,000元至70,000元,在扣除自己生活必要費用後,尚可支應,惟後來業績獎金減少,每月收入僅30,000元至40,000元,實無法依協商條件履行,於97年4月起毀諾,故聲請人無力繼續履行原協商條件,顯係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等語,業據提出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在卷可按。從而,債務人主張無法清償債務等語,應堪採信。
三、然查,本件經依職權向各金融機關債權人函查債務人消費明細紀錄顯示,債務人消費內容為預借現金及信用貸款{89年9月28日376,980元、89年10月150,000元、89年11月150,000元、90年5月30,000元、90年6月28,000元、90年7月154,000元、90年8月14,000元、90年10月90,000元、90年11月30,000元、90年12月18,000元、91年1月5,000元、91年3月10,000元、91年5月10,000元、91年6月48,000元、91年8月15,000元、91年10月43,000元、91年11月100,000元、91年12月60,000元、92年1月10,000元、92年2月33,000元、92年3月33,000元、92年4月51,000元、92年5月25,000元、92年6月105,000元、92年7月105,000元、92年9月106,000元、92年10月45,000元、92年11月63,000元、92年12月7,000元、93年1月13,000元、93年2月15,000元、93年3月36,000元、93年4月30,000元、93年5月6,000元、93年6月7,000元、93年7月80,000元、93年8月23,000元、93年9月69,312元、93年10月4,000元、93年11月147,000元、93年12月20,000元、94年1月156,528元、94年3月78,012元、94年4月40,112元、94年6月66,000元、94年7月37,106元、94年8月3,106元、94年9月6,000元、94年10月25,000元、94年11月9,000元、94年12月322,456元、95年1月1,000元、95年2月4,000元、95年3月10,000元}、代償債務{93年9月24日99,112元、94年3月10日47,000元}、服飾{奇妮服裝公司(多筆)、伊蕾名店(多筆)、懶人衣族服飾、愛的世界、長江鞋業、大列車服飾店、健力服飾店、麗嬰房、佐丹妮絲、歐荷服飾店、媚莉坊服飾店、秀山莊}、電信{東信電訊、台灣大哥大}、百貨{新光三越百貨(多筆)、廣三崇光百貨(多筆)、中友百貨(多筆)、惠康百貨(多筆)、遠東百貨}、保險{東泰產物(90年8月1日777元、90年8月15日2,054元、90年8月21日1,198元、90年9月24日1,017元、90年10月2日1,677元、90年10月15日3,320元、90年12月13日6,230元、91年2月25日9,160元)、國泰世紀產物保險(91年12月23日5,203元、92年1月7日6,628元、6,628元、92年2月11日12,340元、92年2月13日2,584元、92年3月10日11,713元、92年3月14日6,416元、92年4月8日1,227元、92年5月8日13,348元、92年6月2日3,199元、92年6月12日5,725元、92年6月16日5,045元、92年6月18日1,589元、92年6月25日2,700元、92年7月1日2,293元、92年7月18日4,288元、92年7月30日3,878元、92年8月11日8,352元、92年10月16日14,706元、92年10月23日4,642元、92年12月5日1,227元、92年12月11日1,995元、93年1月8日5,313元、93年1月9日1,160元、93年1月13日1,603元、93年1月20日1,572元、93年1月27日682元、93年2月4日1,830元、93年3月11日6,769元、93年4月14日1,452元、93年6月7日3,535元、93年7月19日4,616元、93年8月9日11,904元、14,988元、93年8月10日4,371元、93年8月12日2,308元、93年8月26日2,308元、93年8月31日17,648元、93年9月1日11,318元、94年3月8日5,733元、11,662元、94年5月3日2,895元、94年5月12日10,642元、94年5月16日6,682元、94年7月7日28,723元、94年7月8日28,723、94年8月11日40,155元、94年8月24日12,898元、94年9月7日2,981元、94年9月14日3,654元、94年10月14日4,143元、94年11月1日3,200元、94年11月3日8,362元、95年2月16日7,488元、95年4月14日1,409元、95年4月20日4,565元)、國泰人壽保險(93年2月19日5,683元、2,410元、93年6月21日4,804元、93年9月30日2,574元、94年1月31日19,364元、94年2月21日8,093元、94年6月20日4,804元)、新光人壽}、直銷{霖展生物科技公司(93年3月24日12,749元、93年8月20日8,525元、93年12月8日1,200元、94年3月8日8,425元、94年5月30日3,775元、94年11月29日5,560元、3,860元95年3月3日4,660元)、台灣雅芳(91年8月17,473元、91年9月19,784元、91年10月5,308元、91年11月7,318元、91年12月25,334元、92年1月26,297元、92年2月821元、92年3月19,919元、92年4月17,300元、92年5月11,629元、92年6月9,012元、92年7月27,500元、92年8月68,297元、92年10月17,113元、92年11月19,316元、92年12月3,400元、93年3月11,952元、93年4月31,737元、93年5月4,391元、93年6月10,171元、93年7月48,821元、93年9月14,332元、93年11月33,630元、93年12月9,490元、94年1月13,950元、94年2月13,304元、94年3月14,350元、94年4月16,888元、94年5月12,859元、94年6月10,458元、94年7月3,686元、94年8月6,084元、94年10月21,000元、94年11月35,221元、94年12月7,000元、95年1月3,000元、95年2月3,318元、95年4月6,000元)、活網生技物流行銷公司、德斯高}、娛樂{華納威秀、群健有線、百視達}、餐廳食品{人民飲食店、小義大利、星期五公司、台灣伊莎貝爾食品、台灣省菸酒公司、水舞饌、無為草堂}、美容{麗君美容坊}、國外{日本國消費}、其他{網路家庭國際資訊公司(93年7月19日5,952元)、美商威望公司(90年3月1日11,400元、90年4月27日15,750元、90年5月21日10,550元、90年6月13日11,150元、90年7月10日11,150元、90年8月29日11,160元、90年8月30日7,510元、93年3月18日4,500元、93年7月29日11,529元、94年4月20日3,070元、94年5月16日6,400元、94年6月17日5,330元、94年6月20日1,750元、94年8月2日1,000元、94年8月8日3,075元、94年9月15日1,000元、94年9月28日3,100元、94年9月30日1,630元、94年10月13日2,430元、94年10月31日2,290元、94年11月4日1,680元、94年12月8日1,200元、95年1月11日4,640元、95年1月23日1,300元)、台中金典酒店、吉甫國際、正合吉國際公司(94年5月27日128,700元、94年8月15日44,900元)、中港晶華、明樣國際科技公司、MULTPLEPAYMENT(90年10月12日3,500元)、東森購物、昇恆昌公司、長畊國際企管公司、卡氏汽車(94年1月12日16,325元)、展雲幸福事業、時報周刊、東森購物}等{另大潤發、加油站、屈臣氏、康思特連鎖藥局、松青超市、家樂福、名佳美、新學友書局、愛買吉安、寶島光學科技公司、裕毛屋、日成文化事業、德安購物中心、美華泰進口精品生活館、全家福鞋業、台灣丸久、興農超市、寶雅生活館、頂好、福元百貨、玉井鄉農會、四季精品百貨、燦坤3C、星巴克、克喜康珈琲館、遠百企業等尚未予列計}等,而其每月消費額度時有逾越薪資總額之情事,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帳明細附卷可稽,如是上述消費性質非生活必要之支出,而係奢侈、浪費之性質。惟因債務人既因債務負擔沈重,本院仍准其更生{本件債務人聲請保全其所有之不動產,將造成有擔保、無擔保債權人受償之不公平,其所提之更生方案將難以為債權人會議或書面所可決,嗣將進入清算程序並進而拍賣其所有之不動產,矧因其消費明細具有可議之處,債權人亦難以於清算終結後同意予以免責,且因債務人從事保險業務員之工作,亦難以繼續從事該項工作,附予敘明}。
四、又債務人之消費內容既如前述,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稱:「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等不免責事由相當。再經本院訊問各該債權人亦表明反對債務人之更生聲請,未來本件更生程序,恐將因其更生方案無法獲致債權人會議通過或法院認可而宣告清算,徒增程序勞費,欠缺實益。惟,本院仍認應准債務人進入更生程序,提供其更生方案付諸表決之機會,爰裁定如主文。
五、至於保全處分部分,因本件既經准予更生,則債權人非依更生程序不得行使權利,自無依保全處分再予限制之必要。從而,債務人請求保全處分,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99年12月20日16時公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書記官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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