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39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356、39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所犯如附表「所犯罪名」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
一、乙○○有下列前案紀錄(構成累犯),及施用毒品執行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之紀錄:
㈠前於民國90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戒
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而於92年4月8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前開案件並為同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及6月,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而於93年4月2日縮刑期滿,亦執行完畢。
㈡復於94年間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
㈢其後另於94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1年2月及7月,並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上開2案件經接續執行後,嗣因減刑,甫於96年7月16日服刑期滿,亦執行完畢。
二、詎乙○○猶不知悔改,於上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為下列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
㈠於96年12月21日中午,在其位於基隆市○○區○○路○○巷15
3之3號4樓住處,以針筒注射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警方於96年12月22日依法通知乙○○接受採尿送驗,結果呈鴉片類陽性反應,警方並因而查悉上情。
㈡於97年1月5日,在其位於上址住處,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置入注射針筒內,摻水混合注射右手肘內側皮膚靜脈血管處之方式,法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警方於97年
1月6日依法通知乙○○接受採尿送驗,結果呈鴉片類陽性反應,警方並因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檢察偵查時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在卷,而被告於先後為警所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均呈嗎啡陽性反應,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2份附卷可稽。又其前於90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而於92年4月9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佐。綜上所陳,被告於前次強制戒治於92年4月9日日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㈠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
一級,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㈡有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紀錄暨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事實欄一、㈠、㈢所示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所犯上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曾有施用毒品之前科仍不知戒除,
惟犯罪後坦承犯行,且所犯之施用毒品犯行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未危及他人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Ⅰ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犯罪行為│所犯罪名│宣告刑│├───┼──────────┼───────┼───────────┤│一│96年12月21日中午,施│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二│97年1月5日晚上,施│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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