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3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3695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何四聰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99年9月17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第裁60-ZHP013861、60-ZHQ012815、60-ZCR028345、60-ZDP025084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何四聰所有車牌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時地,均因有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違規事實,經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舉發機關各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逕行舉發,異議人於所定期限到案申訴,經原舉發機關查覆其舉發無誤,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乃於民國99年9月17日以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裁決書,分別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各3,000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㈠關於中監違字第裁60-ZHP013861、60-ZHQ012815號處分部分,異議人於99年1月27日依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通電收公司)門市指定更換電池,同年2月3日又經遠通電收公司確認e通機無故障,99年2月26日未感應到,應係遠通電收公司沒將e通機修好,其反加收作業費50元,並不合理,正在釐清事實時,即收到舉發單2張,此為遠通電收公司之疏失,應由其負責。㈡關於中監違字第裁60-ZCR028345、60-ZDP025084號處分部分,異議人並未收到補繳費用通知單,經申訴後,據回復已於99年6月14日寄存於台中大智郵局,惟按理郵件15日未領件,應會退回原單位,原單位應再通知,而非立即開立舉發單。爰提起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汽車駕駛人行經設有收費站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第1項逕行舉發,應記載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6款、第4項亦有規定。又汽車通行於應繳通行費之公路,經收費站不依規定繳費者,徵收機關應向其追繳通行費及加收追繳作業費用;前項追繳作業費用包含車籍資料查詢費、照片費、帳單列印費、掛號郵資費、人工作業費及繳款手續費,各該費用由徵收機關核定之;有第一項違規行為者,另由公路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規定處罰之;車輛不依規定繳納通行費,營運單位之自動收費系統應將該用路人車輛之車種、牌照號碼、通行時間、地點、行駛方向等予以記錄並照相或錄影存記;營運單位應依本局(指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查明之車籍資料,製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追繳通行費並加收作業處理費用。交通部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5條及交通○○○區○道○○○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第13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規定甚明。
四、依據前開規定,關於汽車行駛於應繳納通行費之國道高速公路未依規定繳納時,應由營運單位即遠通電收公司寄發補繳通行費通知單通知用路人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再移送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逕行舉發。準此,裝設「e通機」而行駛ETC車道之車輛,若有未完成扣款情形,即應定期予用路人補繳費用之期限,在該補繳期限屆至前,用路人是否有「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仍屬不確定狀態,尚無從據為舉發,故應認於補繳費用期限屆滿後仍未補繳,其違規行為始行成立。是本件異議人違規時間應以繳費期限屆滿之翌日即如附表編號1、2、3、4所示違規時間,方屬正確,各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所載之違規時間,亦為相同之記載,惟原處分機關在該4份裁決書上載列車輛通過收費站時,為其違規時間,尚有違誤,此部分應予更正為如附表編號1、2、3、4所示違規時間,合先敘明。
五、經查:
(一)關於中監違字第裁60-ZHP013861、60-ZHQ012815號裁決書部分:
1、異議人所有車牌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99年2月26日12時8分許及同日12時30分許,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時地,因「無e通機或其他問題致未完成扣款」,遠通電收公司即依交通○○○區○道○○○路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規定,以「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定於99年6月10日以前補繳,該通知單業於99年5月21日由異議人本人親自簽收而合法送達(送達地址為臺中市○區○○街○○○巷○○號)等情,為異議人所不否認,並有採證相片2幀、異議人聲明異議狀所提出該2份通知單正本、交通○○○區○道○○○路局善化收費站99年8月31日高善稽字第0990001132號函在卷足憑,足見異議人所有上開車輛,確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未繳通行費之情事,且各補繳費用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給異議人,異議人自可由該等通知單清楚明瞭應於期限內補繳通行費之義務。又異議人未於99年6月10日以前補繳通行費用,如附表編號1、2所示舉發機關乃分別逕行舉發,異議人於所定期限到案申訴,經原舉發機關查覆其舉發無誤,原處分機關乃於99年
9月17日以如附表編號1、2所示裁決書,分別裁處異議人罰鍰各3,000元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ZHP013861、ZHQ012815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通○○○區○道○○○路局善化收費站99年
8月31日高善稽字第0990001132號函、如附表編號1、2所示裁決書存卷可參,是異議人確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經通知限期補繳,仍未繳納」之違規行為,堪以認定。
2、異議人雖以遠通電收公司未將e通機修好,反加收作業處理費50元,並不合理云云置辯,惟依前揭法律規定,汽車通行於應繳通行費之公路,經收費站不依規定繳費者,徵收機關應向其追繳通行費及加收追繳作業費用,故汽車所有人經通知需補繳通行費,本均應加收作業處理費,則受委託電子收費業務之遠通電收公司,於補繳通知單中加收作業處理費用,於法自屬有據。至於異議人同日其他補繳通知單(即99年2月26日13時1分許,行經田寮收費站)未加收作業費用,乃是因受委託之遠通電收公司,基於該次車輛經電子收費車道,因傳輸過程中發生扣款失敗,又無法明確確認失敗原因之情形時(有感應到e通機,但扣款失敗),願意自行吸收作業處費用,此有上開交通○○○區○道○○○路局善化收費站99年8月31日高善稽字第0990001132號函可證。惟「無e通機或其他問題致未完成扣款」之原因係「是否固定於擋風玻璃中央」、「OBU角度是否向上傾斜(操作按鈕水平線需與地面平行)」、「是否使用遠通電收公司提供支架」、「OBU背面(非卡片面)是否任何阻礙物(例如:貼紙、紙板)」、「人為因素未放置」、「是否呈現低電量顯示(LO)(建議半年~一年更換電池)」等情形,有交通○○○區○道○○○路局泰山收費站99年8月26日傳真回函在卷可稽,此皆與車輛是否正確設置及使用e通機有關,遠通電收公司因而各加收作業處理費50元,即難謂係不合理。況異議人所有上開車輛於同日13時1分許,行經田寮收費站時,電子收費車道系統既仍可感應到e通機,顯見當日12時8分許、12時30分許,該e通機應無故障之情形,是異議人辯稱遠通電收公司未將e通機修好,反加收作業處理費50元,並不合理云云,尚無可採。
3、綜上,異議人所有上開車輛,既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經通知限期補繳,仍未繳納」之違規行為,則如附表編號1、2所示舉發機關依法舉發,均無違誤;原處分機關於99年9月17日據以裁處異議人各罰鍰3,000元,亦無不當。
(二)關於中監違字第裁60-ZCR028345、60-ZDP025084號裁決書部分:
1、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定有明文。又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另行政文書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為寄存送達者,如確已完成文書寄存於地方自治、警察機關或郵政機構,並製作送達通知單2份,1份黏貼於送達處所之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時,無論應受送達人實際上何時受領文書,均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之效力(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634號裁判要旨參照)。
2、異議人所有車牌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99年3月31日14時5分許及同日14時20分許,分別於如附表編號3、4所示時地,因「無e通機或其他問題致未完成扣款」,遠通電收公司即依交通○○○區○道○○○路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規定,以「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通知異議人於99年6月25日以前補繳費用,異議人逾期未繳,如附表編號3、4所示舉發機關乃以異議人有上開違規事實,逕行製單舉發等情,有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送達證書2紙、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ZCR028345、ZDP025084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採證相片2幀存卷可參,是異議人確有如附表編號3、4所示「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經通知限期補繳,仍未繳納」之違規行為,堪以認定。
3、上開「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2份係經營運單位遠通電收公司委由郵政機關,以掛號方式,郵寄送達至異議人之住所地址臺中市○區○○街○○○巷○○號,因未獲會晤異議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受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遂均於99年6月14日經送達郵局之郵務士將該通知單寄存在送達地之台中大智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一份黏貼於異議人住居所門首,另一份置於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等情,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送達證書2份、交通○○○區○道○○○路局員林收費站99年9月1日高員訴字第0990001440號函在卷可按,則上開補繳通行費通知單,均已於繳款期限99年6月25日以前生合法寄存送達於異議人之效力,業無疑問。異議人就此部分未按指定期限繳納經催繳之費用,當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經通知限期補繳,仍未繳納」之違規行為,則如附表編號3、4所示舉發機關依前揭法律規定,逕行製單舉發;原處分機關並據以裁處異議人罰鍰各3,000元,均無違誤。
(三)綜上所述,異議人確有如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違規事實,原處分機關分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各3,000元,核無違誤。是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皆無理由,均應予以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恩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附表:│├──┬─────┬─────┬───────┬────┬──────┤│編號│原處分│未繳通行費│違規事實││補繳通行費及│││之裁決│├───────┤舉發機關│作業處理費通│││書字號│之時間地點│違規時間││知單送達日期│├──┼─────┼─────┼───────┼────┼──────┤│1│中監違字第│民國99年2│汽車行駛於應繳│內政部警│99年5月21日│││裁60-ZHP01│月26日12時│費之公路不依規│政署國道│送達(本人親│││3861號│8分許古坑│定繳費(無e通│公路警察│收)││││收費站南(│機或其他問題致│局第八警│││││第10車道)│未完成扣款),│察隊古坑││││││經通知補繳,繳│分隊││││││費期限99年6月1│││││││0日止未補繳││││││├───────┤││││││99年6月11日│││├──┼─────┼─────┼───────┼────┼──────┤│2│中監違字第│99年2月26│汽車行駛於應繳│內政部警│99年5月21日│││裁60-ZHQ01│日12時30分│費之公路不依規│政署國道│送達(本人親│││2815號│許白河收費│定繳費(無e通│公路警察│收)││││站南(第10│機或其他問題致│局第八警│││││車道)│未完成扣款),│察隊白河││││││經通知補繳,繳│分隊││││││費期限99年6月1│││││││0日止未補繳││││││├───────┤││││││99年6月11日│││├──┼─────┼─────┼───────┼────┼──────┤│3│中監違字第│99年3月31│汽車行駛於應繳│內政部警│99年6月14日│││裁60-ZCR02│日14時5分│費之公路不依規│政署國道│寄存送達(寄│││8345號│許員林收費│定繳費(無e通│公路警察│存台中大智郵││││站南(第8│機或其他問題致│局第三警│局)││││車道)│未完成扣款),│察隊員林││││││經通知補繳,繳│分隊││││││費期限99年6月2│││││││5日止未補繳││││││├───────┤││││││99年6月26日│││├──┼─────┼─────┼───────┼────┼──────┤│4│中監違字第│99年3月31│汽車行駛於應繳│內政部警│99年6月14日│││裁60-ZDP02│日14時20分│費之公路不依規│政署國道│寄存送達(寄│││5084號│ 許斗南 收費│定繳費(無e通│公路警察│存台中大智郵││││站南(第8│機或其他問題致│局第四警│局)││││車道)│未完成扣款),│察隊斗南││││││經通知補繳,繳│分隊││││││費期限99年6月2│││││││5日止未補繳││││││├───────┤││││││9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