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24號上訴人即被告環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潤纓 被上訴人即原告 賴建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雖就該裁定提起抗告,但該抗告業於106年3月22日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309號裁定駁回確定,上訴人迄今亦未繳納上訴費,並有該民事裁定及本院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3紙可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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