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01號聲請人 吳詠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顏志仲 、債務人 朱文財 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
(二)提出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正本(第一類可顯示抵押權人吳詠霖及所有權人顏志仲之最新土地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