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7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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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7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偉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偉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偉琪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張偉琪於附表所示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02年12月24日,而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102年12月24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確屬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05.02│102.10.25││├────────┼─────────┼─────────┼─────────┤│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1年度毒│桃園地檢103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3799號│偵字第1107號││├───┬────┼─────────┼─────────┼─────────┤││法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緝字第11│103年度桃簡字第11│││事實審││3號│15號│││├────┼─────────┼─────────┼─────────┤││判決日期│102.11.29│103.07.30││├───┼────┼─────────┼─────────┼─────────┤││法院│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2.12.24│103.08.25││├───┴────┼─────────┼─────────┼─────────┤│備註│桃園地檢103年度執│桃園地檢103年度執││││助字第239號│字第13158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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