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1號原告 黃朝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正傑張鈞閔 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請提出被告郭正傑、張鈞閔2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供辦。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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