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八六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行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共新台幣壹佰伍拾伍萬肆仟柒佰陸拾捌元,及分別按附表一所示各筆金額之起算日及所示利率計算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偕同被告甲○○為借款人,分別於民國(下同)八十年八月十三日、八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向原告借得新台幣(下同)共計二百六十萬元(借款數額、約定清償時間、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各詳如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且如有一期未按期清償,即視為全部到期,而上開借款若未按期清償本息時,除按本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自逾期之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時,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被告乙○○借得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後,未按期清償利息,經原告聲請本院強制執行受償部分款項後,尚欠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經催討無效,依約即喪失期限利益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三紙、催收款項帳三張、利率表二張、傳票一張及戶籍謄本二件等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一七二一一號執行卷宗審閱無訛,是原告前開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三、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一四二六號、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九二四號判例參照)。本件債務人即被告乙○○向原告借得本件款項後,既自如附表一所示之日期起即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則依兩造之約定,即得視本件債務全部到期;而被告甲○○既為被告乙○○之連帶保證人,被告乙○○就本件借款尚欠原告銀行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碧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顏惠華~T48附表一:
┌──┬─────────┬─────────┬───┬────────────┐│編號│債權本金(新台幣)│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一│十九萬二千七百四十│自民國90年06月08日│百分之│自民國90年07月09日起至民│││七元│起至清償日止│九點三│國91年01月08日止,按上開│││││四│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91年││││││01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二│十五萬二千四百二十│自民國90年06月08日│百分之│自民國90年07月09日起至民│││二元│起至清償日止│九點八│國91年01月08日止,按上開│││││四│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91年││││││01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三│一百二十萬九千五百│自民國90年06月08日│百分之│自民國90年07月09日起至民│││九十九元│起至清償日止│九點八│國91年01月08日止,按上開│││││四│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91年││││││01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合計:一百五十五萬四千七百六十八元│└───────────────────────────────────────┘附表二:
┌──┬─────┬────┬────┬──────────┬─────────┐│編號│原借款本金│約定借款│借款利率│違約金計算方式│目前清償(繳息)迄日│││(新台幣)│期間│(年息)││及本金餘額│├──┼─────┼────┼────┼──────────┼─────────┤│一│三十萬元│五年│按原告銀│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90年06月07日││││87.11.02│行基本放│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92.11.│款利率加│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九萬二千七百四十││││02│年息一‧│十計算違約金│七元│││││五%機動│││││││調整│││├──┼─────┼────┼────┼──────────┼─────────┤│二│二十六萬元│二十年│按原告銀│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90年06月07日││││80.08.13│行基本放│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100.08.│款利率加│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五萬二千四百二十││││13│年利率一│十計算違約金│二元│││││‧七五%│││││││機動調整│││├──┼─────┼────┼────┼──────────┼─────────┤│三│二百零四萬│二十年│按原告銀│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90年06月07日│││元│80.08.13│行基本放│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100.08.│款利率加│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一百二十萬九千五百││││13│年利率一│十計算違約金│九十九元│││││‧七五%│││││││機動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