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8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8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84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籌續
范智翔范世明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97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范籌續、被告范智翔、被告范世明3兄弟於民國105年7月25日19時許,因告訴人 黃智威 針對其父親先前遭范智翔毆打之事騎乘機車至渠等位於新竹縣○○鄉○○路○段○○○號住處,對屋內丟擲安全帽及咆哮,而心生不滿,竟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范智翔將告訴人黃智威自機車上拉下,再由被告范世明持木板,被告范籌續、被告范智翔徒手,共同毆打告訴人黃智威,其間,被告范智翔並曾腳踹告訴人黃智威,致告訴人黃智威受有臉及頸多處挫傷、眼眶部挫傷瘀腫、鼻部挫傷、胸部挫傷、下頷開放性傷口之傷害,因認被告等三人均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黃智威告訴被告范籌續、范智翔、范世明傷害案件,公訴人認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范籌續、范智翔、范世明已與告訴人黃智威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黃智威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106年度竹調字第22號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查,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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