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羅廷祥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肆月貳拾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四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蕭錫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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