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六八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玖萬柒仟玖佰貳拾貳元,折合銀元叁佰捌拾陸萬伍仟玖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捌仟陸佰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丁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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