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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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行車執照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七六號
原告日隆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天助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行車執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屬不能核定,視為銀元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元,折合新臺幣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丁梅芬